根據現在租屋法,合約寫上絕無審閱期,可以令合約無效? 求詳解可以令合約無效方法。(遇上惡房東)?
根據現在租屋法,合約寫上絕無審閱期,可以令合約無效? 求詳解可以令合約無效方法。(遇上惡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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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審閱期
一般而言有被規範到消保法內的各行業別,皆有規範到契約簽訂前,業主需提供合約書給消費者帶回審閱,由至少1天、3天、5天或7天以上不等的合約審閱 期,主要目的在體現讓消費者有更充裕的時間思考整個交易的合理性,條款的公平性----等確保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尤其是金額交易較大的購屋,常陷入現場推 銷話術與被塑造的搶購情境,而倉促簽約,未能深思熟慮,造成日後諸多對消費者不合理之處。故在簽約前合約審閱期的要求,是合法且係消費者務必堅持的權利。
少數別具用心的業者會在契約中加入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此已違反消保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很多業者自以為在合約中加入此條款,就可規避合約審閱期 的規定,殊不知若消費者一時不察,若日後損及自身權益,仍可依此主張合約無效。有些業者會要求在現場看合約書,即催促簽約,並在合約書中加入簽約前已充份 審閱合約的條款,此亦係偷雞行為,有暗渡陳倉之嫌,若因此有權益受損,消費者亦可提出申訴。
參考: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收錄日期: 2021-05-03 16:51: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80924203821AAwnN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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