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兒童盜竊罪!?

2018-09-02 7:31 pm
有一天,朋友A和朋友B一起去逛文具店,他們看見一些非常漂亮的文具,就有一個貪心的念頭,偷了那些文具(不記得誰想出這個主意)。之後他們就有時去那裏偷文具,朋友A比朋友B 偷得更加多,大概幾千蚊。漸漸地,朋友A開始覺得非常後悔,對不起爸爸媽媽,每一次爸爸媽媽對他好,他也十分內疚,但朋友B就似乎沒什麼後悔。所以想問一下如果朋友A自首,要承擔什麼責任?會留案底嗎?朋友A今年11歲,沒有犯過罪,女,父母的經濟能力一般,一時貪心才會這樣做。希望有人可以解答我的問題!

回答 (2)

2018-09-02 9:08 pm
✔ 最佳答案
偷竊是公訴罪。

未滿12歲的小孩犯法 刑事部分是少年法庭 ,民事部分是父母 在一般民事庭
 依照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雖然看似刑法不處罰未滿十四歲的犯罪行為,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一旦審理結果確定有犯罪行為,除須賠償被害人損失外,少年法院可以對未滿十四歲的少年裁定保護處分,處分內容包括接受法官訓誡、參加假日生活輔導、由專人或機關團體保護管束、勞動服務,還可能被送到感化教育處所,以監禁方式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法定代理人忽視管教,致子女犯罪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八十四條「少年之法定代理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

學生犯罪時,學校教師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擔任輔佐人出庭輔助學生


國中、高中、高職或五專三年級以下的學生,通常都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都可以通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至於國民學校的小學生,通常都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並非少年,但如果已滿十二歲,自然也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有關規定。至於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

http://163.22.121.133/schoolow/www.edu.tw/displ/school/ch15.htm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二十八、二十九)

右述第二種情形中,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左列處分:

(1)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2)
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
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同時如果該虞犯事件中有損害他人權益的情形,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為左列各款事項:

A. 向被害人道歉。

B. 立悔過書。

C.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第三款之慰撫金,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支付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2018-09-02 8:58 pm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略)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 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收錄日期: 2021-04-27 15:09: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80902113148AAJKybj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