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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是公訴罪。
未滿12歲的小孩犯法 刑事部分是少年法庭 ,民事部分是父母 在一般民事庭
依照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雖然看似刑法不處罰未滿十四歲的犯罪行為,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一旦審理結果確定有犯罪行為,除須賠償被害人損失外,少年法院可以對未滿十四歲的少年裁定保護處分,處分內容包括接受法官訓誡、參加假日生活輔導、由專人或機關團體保護管束、勞動服務,還可能被送到感化教育處所,以監禁方式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法定代理人忽視管教,致子女犯罪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八十四條「少年之法定代理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
學生犯罪時,學校教師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擔任輔佐人出庭輔助學生
國中、高中、高職或五專三年級以下的學生,通常都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都可以通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至於國民學校的小學生,通常都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並非少年,但如果已滿十二歲,自然也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有關規定。至於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
http://163.22.121.133/schoolow/www.edu.tw/displ/school/ch15.htm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二十八、二十九)
右述第二種情形中,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左列處分:
(1)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2)
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
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同時如果該虞犯事件中有損害他人權益的情形,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為左列各款事項:
A. 向被害人道歉。
B. 立悔過書。
C.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第三款之慰撫金,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支付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