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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
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聽說大概一個月的時間就會開庭了,但這只是大概而已。
(你也真吃飽太閒,跟那麼小的妹妹要這種東西幹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