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源小弟搵左個工廈做band room, 亦一早同經紀重申多次用途 (有whatsapp記錄)。 當選好單位後, 就簽約, 租約內亦沒有寫明不可作band room , 但有寫不可滋擾其他租戶, 租客只可作工業用途...
但入住單位後,業主收到其他租戶投訴嘈音問題, 立令我地搬出。 並且聲稱沒有收過通知此單位用作夾band 之用。
裝修費,時間,都用上不少。
1)請問有任何追究方法嗎?? 是經記責任,還是業主責任?
商品說明條例, 海關
土地審裁處,
有用嗎??
2)若果拒絕搬遷, 業主可強制回收單位?
若妥協搬遷, 又可追回裝修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