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租工廈,法律問題。被誤導, 迫遷?

2018-08-03 12:08 pm
事源小弟搵左個工廈做band room, 亦一早同經紀重申多次用途 (有whatsapp記錄)。 當選好單位後, 就簽約, 租約內亦沒有寫明不可作band room , 但有寫不可滋擾其他租戶, 租客只可作工業用途...
但入住單位後,業主收到其他租戶投訴嘈音問題, 立令我地搬出。 並且聲稱沒有收過通知此單位用作夾band 之用。
裝修費,時間,都用上不少。

1)請問有任何追究方法嗎?? 是經記責任,還是業主責任?
商品說明條例, 海關
土地審裁處,
有用嗎??

2)若果拒絕搬遷, 業主可強制回收單位?
若妥協搬遷, 又可追回裝修費嗎??

回答 (1)

2018-08-03 1:51 pm
✔ 最佳答案
你應該找律師問法律意見。這裡很難給你一個確實答案。

這裡涉及兩份合約,你與經紀的合約,以及你與業主的租約。

問題在於你與經紀之間的合約的問題,業主的租約上並沒有說明可以用作為band房之用,其次租約說明不可滋擾其他租戶及只可作工業用途,這情況你很難以多次與經紀強調為由可以說成是作為band房之用也是與業主簽署合約的一部分。你簽署了的租約基本上就需要照合約上的條款去執行。

再者,工廈基本上是不能夾band。政府亦沒有修例的跡象。而從檢控案件來看政府亦特別針對人以工廈單位作為音樂band房、劇團排舞室等。工廈夾band基本上在政府面前是不可能。

因此,唯一合理追索對象是經紀,因為他提供的地點根本不能夾band。而業主只是按照你與業主之間的合約執行當中違約時的協定。你不願意離開,除非你能證明自己沒有違反租約,否則業主照租約行使權力,你不願搬出,業主可以因為你違反租約而向法庭申請收回物業。

有錯請賜教。本人不為上述意見的錯誤負責。
2018-08-03 1:31 pm
但前提係,我一早講明係for band room用途喎。若果吾夾band,我都吾洗去租呢個單位。

或者咁講,如果可以靜音夾band ,我是但租個地方都可以。吾洗死搵爛搵個 for 夾band 既單位。

收錄日期: 2021-04-26 18: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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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80803040821AAfT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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