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三人兩車的夜遊,謝志宏當了一路的電燈泡。他在場。殺了兩人也沒報案,為什麼不是共犯?

2018-07-26 7:38 pm
更新1:

謝志宏自己的說法是,他沒有殺陳女,而是在郭俊偉殺陳女時把風,看到張男來,趕緊跑去跟郭俊偉講,郭俊偉才拿著蝴蝶刀去殺張男。 那就是共犯了

回答 (2)

2018-07-26 10:06 pm
gjdzfhdf
2018-07-26 8:14 pm
因為此案的重點(聚焦)並不在兩人是否共犯的認定。如果人在場和沒報警這二因素(某人主觀認知所要判斷的)即可斷定是否為共犯殺人,那也就不需法官投入那麼多心神審判了!過於簡略表面的公平正義不必定是公平正義,就算大快人心那也是社會群眾集體已預期從表面上審判於自心,但社會群眾可能知所有確實整全事實?並不!這是是否殺人犯的問題!

目前我刑法對正犯的法源乃係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那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要如何判斷呢?一般實務認定須具備下列的要件:
一.犯意之聯絡-共犯相互間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
二.行為之分擔-共犯間就犯罪的行為須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

收錄日期: 2021-04-25 12: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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