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限制子女出街?

2018-06-18 6:47 pm

回答 (7)

2020-11-08 9:11 pm
你問他們看看,看他們有甚麼反應🤔
2018-07-08 10:36 am
必須以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方式也可以質疑
2018-06-18 11:59 pm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權,可以管教和規定。國有國法,校有校規,家有家規。
小孩已經進入了所謂的「反抗時期」,這個時期為人父母者對於小孩的偏差行為是不能放任不管,要針對不當行為施以適當管教,小孩不受管教必要時父母是可施以適度懲戒。父母的懲戒權法律上依據,見諸於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什麼情形是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法條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說,應該要按家庭的環境,小孩的性別、年齡、性格、健康情形與過錯的輕重來決定,採用告誡、體罰、禁閉或者減食的方法,都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
禁止女兒外出目的在於管教,並非將她關禁,也不生妨害行動自由的問題。因此認為聲請無理由而將聲請駁回。

我國民法賦予父母懲戒權,目的在於保護教養子女,不是讓父母把子女視為自己的財產,而任意加以支配、處罰。所以,「必要範圍」必須依照子女的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錯的輕重等各種情況來斟酌。如果懲戒逾越了必要範圍,例如採用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等殘忍手段,過度懲戒,濫用了親權,自然就不是法律所允許的懲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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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何利用法律來協助青少年成長
http://www.hjjh.kh.edu.tw/教學資源/教學檔案/upfile7/upload/父母管教監督子女的法律責任.doc

父母管教監督子女的法律責任
分析台灣近十年來的青少年犯罪,已呈多量化、惡質化、低齡化、全面化現象,傳統上認為與家庭貧窮破碎或單親家庭有關,然據統計顯示,目前問題少年,以來自雙親健在,父母感情尚能和睦以及家境中小康的家庭為多,而且其中又以管教不當,如縱容、姑息、放任、疏於管教等,占極高比例,父母的管教如何求其適當,成為一般父母所應警惕與注意的重要事情,所以父母知其法律的義務與責任,當為教養子女行為最直接與最有效的方法。父母應了解的相關法律如下:
1. 民法親屬篇: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團內懲戒其子女
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通稱為「親權」,也有稱為「監護權」。親權,是父母基於為人父母的地位,對其子女的一種「權利」,本質上,涵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職分與義務,內容包括供給生活條件的養育、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正常成長、倫理道德的培養等,使子女有安定、安全的生長環境。
親權的行使在 消極方面 而言,指對子女的管教、監護,須在 合理正當的範圍並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就積極方面,須排除他人危害,解除子女的困苦與危險,以達成照顧、保護、管教、養育、監督等功能 , 而父母觀看未成年子女的書信,應該是其行使保護及教養的手段之一。
懲戒權: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其子女,如不聽話,得予教訓、告誡、體罰,但需與子女的性別、年齡、健康、性格、所犯過錯的輕重及態度等,決定適當的懲戒方法。
2父母為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七歲以上尚未結婚的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父母的允許(事前同意),否則:
(1)單獨行為絕對無效,如免除他人債務、捐助財產等。
(2)契約行為,需經其父母事後承認,或其本人在成年後自行承認才發生效力。
不過日常生活事務甚為廣泛,若事事需其父母同意似無必要,民法及相關法律乃又規定下列情形不必經父母同意:
純獲法律利益的行為: 指純粹取得權利或免受義務的行為,例如接受他人贈送的禮物,或同意他人免除自己所欠下的債務。因為這些並不負任何義務,法律乃特別規定無須徵得父母同意。 不過如果不是單純獲得利益,即使未成年人負擔甚小而獲利較多,仍須得到父母同意。
日常生活所必需行為: 依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身心情況,所做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就不需經父母同意,例如學生購買文具、書籍,在工廠上班的少女買必要的化妝品,已十八歲的工作少年買機車代步,購買音響收聽等行為。
父母允許處分的財產: 父母允許處分的財產,就該財產所為的處分行為,例如父母拿錢給子女買音響,又如未成年子女在外地求學,父母給與的生活費,子女可從中買收錄音機、繳學費、購買衣物,付房租等。
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第26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第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 28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4菸害防治法---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一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接受戒菸教育。前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吸菸,販賣菸品的商人也不得供應菸品給青少年,否則受戒菸教育及親職教育輔導,不參加者處一千兩百元至六千元罰款,商人則處二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
5.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學校及矯正機關應指定單位負責辦理戒菸教育及戒菸者之輔導,遇有醫學 問題,得洽衛生機關協助。學校及矯正機關得將違法之行為人姓名通知其
家長或監護人,其經實施戒菸教育無效者,並得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送醫戒除。
附註:以上參考資料為法務部網站
2018-06-18 8:31 pm
父母對兒女有適當的管教權和監護責任,兒女有尊重父母接受父母監護的倫理綱長。
2020-09-26 9:48 am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權,可以管教和規定。國有國法,校有校規,家有家規。

小孩已經進入了所謂的「反抗時期」,這個時期為人父母者對於小孩的偏差行為是不能放任不管,要針對不當行為施以適當管教,小孩不受管教必要時父母是可施以適度懲戒。父母的懲戒權法律上依據,見諸於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什麼情形是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法條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說,應該要按家庭的環境,小孩的性別、年齡、性格、健康情形與過錯的輕重來決定,採用告誡、體罰、禁閉或者減食的方法,都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

禁止女兒外出目的在於管教,並非將她關禁,也不生妨害行動自由的問題。因此認為聲請無理由而將聲請駁回。
2018-06-20 3:09 pm
z
2018-06-18 7:16 pm
我可以的,但你不行

收錄日期: 2021-04-11 21:48: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80618104732AACw1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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