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9歲之人,若失去監護人,且沒有其他親屬可以擔任其監護人,依據法律的話,監護人會由誰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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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收錄日期: 2021-04-28 17: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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