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有“Wilful Assault" please? 邊度可以搵到案例 Thx?
回答 (1)
法庭並不會容許社會有人甘願去讓別人傷害自己:Brown[1994]:一班同性戀者們同意互相傷害來得到性滿足,法庭並不認同有關傷害是自願的。
而另一案例中有一個妻子自願意被丈夫烙印自己,法庭最後卻視該行為是自願,法庭給予的原因是在夫妻之間的「私人」行為法庭表示不會干涉:Wilson[1996]
以上案件中的被告都是以ABH被控。
雖然說「自願性傷害」照Wilson,私人之間法庭並不會理會,但法庭都會因應情況而判定是否可以自願。Brown本身因為公眾安全理由而判定ABH,法庭不可能容許這種危害社會的舉子,但Wilson本身亦一樣,事件中的妻子雖然是被判自願接受傷害(並因此受重傷),但亦是一種不健康的社會舉動,所以如果再有類似的案件,法庭應該不會接受這種自願性受傷害可以免罪。
一般生活上被接觸,如為得到某人的注意、 擠迫的車廂上的推撞、等都不算是Assault。但是,如果朋友叫你打他,你打他的話,你就犯了襲擊罪了。因為襲擊的元素包含明知到行為會對受害人做成傷害還是去做有關行為:見Fagan v. MPC 1969。
收錄日期: 2021-04-26 18:40: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80609201853AAZL14M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