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婚後購買的房子所有權人登記為夫妻共同持有,而房貸(未繳清)是以A為貸款人,B為擔保人,且一直以來都是由A方支付房貸;雙方離婚後A方是否可要求B方支付2/1的房貸?銀行房貸方面該如何處理?

2018-05-29 8:14 pm

回答 (1)

2018-06-09 5:56 pm
貸款人和擔保人是兩回事亦和所有權人不相干!也就是貸款人不一定是所有權人,擔保人也可以和貸款人沒有親屬關係也不必然是所有權人

總之A並沒有法上「請求權」可請求B方支付2/1的房貸,若B方同意另當別論(這是另一個契約之形成:兩方合意成立,不是A單方能強制請求)

其實要怎麼做都和這一離婚前提無關..........我只能說從你所述可知你對法律的權利義務是完全門外漢(連基礎都沒有的)若要把這些講清楚讓你了解,可是要花很多時間,本人並不擋他人專業知識之財路,建議若你要處理得當請找專精民事法的律師諮詢

可以想見的終極處理情形是A.B其中一人退出所有權人或擔保人,貸款人(和所有權人合一)仍存以及再另尋一位擔保人補位(因一般銀行核予高額貸款之契約為為擔保債務實現是不願讓原約之擔保人地位空著的)。或把房子賣掉並結清貸款(雙方都不是某房之所有權人也沒有擔保人和貸款人)有所剩再處理.......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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