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朋友是兼職教師, 每星期四只返3小時, 但因太多作業要評改, 星期五返機構工作, 但由於坐的椅子日久失修破損, 而令她跌傷了, 請問可否得僱員補償條例的保償嗎?又可否起訴該機構?
回答 (3)
1. Yes.
2. It depends on what exactly you mean.
Under the Ordinance, you will be entitled for certain benefits/compensation once the liability has established. Usually, litigation is not necessary, unless issues are in dispute.
在工作的時候受傷,如果有投保勞保,可以申請職災。員工因為工作意外受傷,可以在受傷期間,每個月申請七成的職災薪水,可以申請兩年。
何謂工傷賠償
如因工作受傷,法律規定雇主必需支 付工傷賠償。受傷原因可能是:
一次工作意外。
例如: 工作時跌傷,或被化學品灼
賠償包括:
工作上勞損。
例如: 因工作所需,不斷重復做同一 動作,或工作場所之長期噪音,令聽 覺受損,所謂積勞成疾。
僱員責任
僱員若不幸遭遇工傷意外或被證實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方式或以書面向僱主或主管提交。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是在僱主的處所,則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第IV部
工作地點的環境
12.負責人須保持工作地點清潔及有充足的通風設備
(1)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該工作地點及所有安裝或存放於該工作地點內的作業裝置並沒有污垢、廢物及碎料。
僱主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員若懷疑僱主並沒有就其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可按發生工傷意外地點所屬地區直接通知有關的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如屬指明職業病,則按僱傭地點。辦事處在收到僱員的通知後,若確定還未收到僱主的呈報,會以書面要求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呈報有關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個案。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17: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80529085112AApMtfI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