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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提供立委的統計顯示,104年因記大過兩次遭到汰除的官兵為45人,105年是173人,106年更達285人,總計近3年的汰除總人數為503人,其中包括軍官23人、士官100人、士兵80人。官士兵三類人員的106年汰除數,均高於前兩年總和。
軍方官員解釋,國防部自104年起頒訂「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核具體辦法」、「國軍辦理不適服汰除作業程序」等,對於無心戰訓本務的違法犯紀官兵,直接將其由部隊剔除。
根據軍方的人事制度,除了志願役士兵在入伍3個月內的「調適期」可以直接退廠外,其他不管是頒發學歷的正式軍校教育,或是各類軍士官招生班隊,在完訓掛階之後,就必須服滿簽約的最低役期,即使因為犯規記過被汰除,也還是要賠償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