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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計算公式:
銀錢收據-稅率千分之四。
承攬契據-稅率千分之一。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稅率千分之一。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臺幣12元。
(一)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二)實貼印花稅票
1.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12、20、50、100、 200 元不等的印花稅票黏貼於應稅憑證上。
2.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申請以網路申報,即可自行上網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 1期,分別於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2)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之部分,免繳納。
(3)經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彙總繳納申報業者,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 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列印彙總彙繳納申報表及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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