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警察說對方是腳趾頭受傷,但後來對方馬上轉院(轉到住家近的醫院),但就變成腳踝那邊受傷
最後對方要求60萬左右的賠償
1.無法工作薪資約3萬
2.看護費用幾十萬
3.手術費用6萬
4.交通費用
5.其他
對方說她還在休養
對方只有列清單,沒有拿證明之類的
目前只有私底下講,還沒進行調解
是否可以可以給我們一些建議
更新1:
看護費用是四個月算下來的,他說要數十萬,朋友不是記得很清楚,只知道超級誇張,重點是現在還在休養,求償金額可能會一直往上升 手術費用要6萬也覺得很誇張,重點是休養的時間真的會那麼長嗎 如果對方拿不出證明,賠償金額又該怎麼去計算 對方還說金額依定要拿到剛好 他目前是叫我朋友回家想想,下次再討論,朋友想要用調解方式解決 請問各位覺得由我們去申請調解比較好,還是等對方不耐煩了他們自己申請比較好 因為我其他朋友說 他們自己去申請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