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hinese translation for " public defen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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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三等-公設辯護人
工作內容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均有設置公設辯護人。審、檢、辯在整個刑事訴訟制度裡組成一個完整的訴訟體制,其各自力守審判、訴追與辯護的天職。在絕大多數人的認知裡,辯方指的是律師,事實上辯方除了民選辯護人 ( 即律師 ) 外,尚有公設辯護人。而公設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與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擔任犯罪嫌疑重大、智能障礙與無資力等被告的辯護工作,在工作性質上跟律師並無不同,由於是國家選任的,所以被稱為公設辯護人 ( 國選辯護人 ) ,一般人的稱呼為「法院的律師」。
公設辯護人依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法定職務有四:
公設辯護人法定職務
1.調閱訴訟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積極、忠實為被告之利益蒐集事證。
2.必須親自接見被告一次以上,探求事實真象,如有必要時,並得親赴犯罪地或其他有關處所蒐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3.於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應到庭陳述意見,並行使詰問權,如發現有利於被告之事證,並應提出準備書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
4.應善盡職責,撰寫辯護書狀。
按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7 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其任用資格為下列資格之一,成績優良者可遴任之。 (1 、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 2 、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3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4 、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擔任相當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由於公設辯護人、法官與檢察官之薪資一樣多,且公設辯護人工作壓力相對上較為輕鬆,依據各地區法院強制辯護案件之不同,公設辯護人每個月所承辦的案件量並不大,多者每個月 4 、 50 件,少者 20 來件,平均工作量比起法官與檢察官動輒 6 、 70 件以上相比,負擔顯然較
輕。另按照公設辯護人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法官、檢察官轉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法官、檢察官之年資,視同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種種對公設辯護人禮遇條件,吸引眾多人轉入擔任此項工作, 故民國 90 年之後至今即未再招考公設辯護人。建議對於公職嚮往的法律考生可轉考法官、行政執行官、三等書記官及檢察事務官。
收錄日期: 2021-05-04 1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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