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家人幾年前給親戚做人頭去貸款 後來親戚投資失敗,逃到國外去 變成家裡要承擔這個責任,只要是家人的由郵局或銀行帳戶有錢就會被沒收,這樣已經超過20年了 想請問說這一類的案件,他有追訴期? 當初家人也想說過20年應該就沒事,但20年過了好像還是一樣?

2018-01-08 4:28 pm

回答 (2)

2018-01-10 4:47 pm
責任有分兩種,刑事或民事。
刑事最多躲超過25年就沒事。
但民事錢沒還完前,不會停止。
2018-01-08 6:43 pm
如果債權人一直有依法中斷時效,則請求權的時效既然不中斷,即使二十年過去了,仍然可以對你們主張。

如果你們有查知扣押案號,可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看看是否可以主張時效消滅。


參考條文: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39: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80108082855AAjSg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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