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刑事案件一般要幾耐 (未上庭個D?

2018-01-02 6:50 pm

回答 (2)

2018-01-03 8:02 am
《lam》版大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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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davien.ting/videos/2031093123574700/

https://youtu.be/1jysaVLDWHw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708000016KK05108。。。。。


《世說新語》云:「殷荊州問僧人遠公:易以何為體?遠公答曰:以感為體。將軍又問「『銅山西崩,洛鐘東應』,便是『耶』?」遠公笑而不答。」世說新語這一段意思是說,易(易經卜卦)是以感為體,這是覺遠和尚回答殷仲堪的。殷仲堪以為所謂感就像是在東漢時未央前銅鐘無緣無故的自鳴三天,後來皇帝找來東方朔,東方朔回說:「因為銅鐘是出自銅山,所以無故自鳴,應該是銅山有山崩現象,應在五日內會發生。這就像是易經中孚卦九二爻的母鶴在鳴叫時,小鶴在巢內隨之和聲。」三天後,南郡太守上書說有山崩發生,波及二十餘里。

再《六祖壇經.機緣品第七》亦云:「一僧問師云:「黃梅意旨,甚麼人得?」師云:「『我不會佛法』。」師一日欲『濯』所授之『衣』而無『美泉』,因至『寺後五里』許,見山林鬱茂,瑞氣盤旋。師振錫卓地,泉應手而出,積以為池,乃跪膝『浣衣』石上。

最後,小弟我相信諸如「多希望也有個人,在我下班陪我聊天,休息就能一起出去,不跟其他異性來往,沒事就對我撒嬌,沒事就親我抱我,我難過在我旁邊安慰我。」等語所述之完美情節,不用多久立馬就發生唷!

希望不才小弟我的回答能幫助版大您解決此一問題唷!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行建製的『臉部五官身分辨識系統』,是以《內政部.戶政司》所轄全國各戶政事務所的身分證建檔相片為基礎,結合3D科技對行動中的人物進行身分確認,能夠在1到2秒內將被掃描者的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年籍資料即時顯示在監控者的電腦螢幕或是智慧型手機螢幕上,而《內政部.移民署》的『機場快速通關身份確認系統』除以前揭《內政部.戶政司》所轄全國各戶政事務所的身分證建檔相片為基礎外,更輔以最新版本護照建檔相片資料庫相互交叉比對,無論是否與建檔相片相同留有長短髮或光頭,抑或是是否與建檔相片相同點痣,均可立即迅速確認被掃描者的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年籍資料,準確度達99%。

末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323號偵一卷第3頁第3項顯已敘明:「另被告『吳貞德』疑似患有『精神疾病』,已如前述,竟因被告『陳俊宇』(被告『吳貞德』之『配偶』)與告發人間投資債務糾葛,多次唆使年籍資料不詳之黑道份子,將被害人『陳志平、劉項強、杜仲浦、陳祿恩、戴聖偉、巫金格、劉峰瑋、張銘恩、陳鈤鈞、呂宗驊、吳翔羽、王振翔、蔡秉達、盧冠廷、黃俊智、林彥辰、游能智、林勝彬、林昱守、林嘉振、郭銘諭、賴柏瑋、邱偉哲、張育騰、陳博新、洪瑞峯、林均翰、陳建宏、韓宗諭、蘇景騰、林邵瑋、陳柏翰、陳佑信、楊宇傑、楊秉勳、許勝朋、黃皓澤、賴奕帆及居住新北市鶯歌區年籍資料不詳男子』,於先後不同時間強行帶至空曠地區,唆使年籍資料不詳之黑道份子、、、」等語(詳第一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323號偵一卷第33頁背面至第35頁背面)。


P.S (0。0)
按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行政院法務部),並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行政院法務部)【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槍斃),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46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意圖『營利』,而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又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又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法第286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4條第1、2項、第25條第1、2、3項、第26條、第27條第4項、第30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P.S.(0。1)
再者,設若有寡廉鮮恥之犯嫌先以『陷害教唆』方式支配刑法上間接正犯之被利用者(『含未滿18歲之少年犯』),在行為人原無主觀犯意之情形下,先教唆與本案牽連之另案諸被害人(『含未滿18歲之少年犯』)犯罪,並將犯罪過程以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方式竊錄,俟再以此作為強暴、脅迫另案諸被害人(『含未滿18歲之少年犯』)與其『強制性交』之工具;如若不從,即以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方式脅迫。準此,前揭所述諸犯罪行為人均為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輕忽人命、罪無可赦之人,且渠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犯後毫無悔意,顯無『再教化』之可能,實有『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惟渠等犯罪行為人迄今猶仍飾詞狡辯,企圖掩飾罪責不為人知,觀其寡廉鮮恥之犯後態度,簡直令人瞠目結舌,不可思議,殊難想像這廝尚有何面目立於天地之間(參P.S.(3)新北市板橋區『四汴頭抽水站』乙案)?!

此外,『凌遲』或『磔刑』,俗稱千刀萬剮,碎屍萬段,屬於最殘酷的『死刑』之一。『凌遲』是指劊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數百』至『數千塊』,用小刀逐塊割下來。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數小時的痛楚才會氣絕身亡。而且,行刑很有講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或刀傷不正確,則說明劊子手行刑失敗,劊子手也可能會受罰。此刑罰主要在中國古代實施,但西方也有類似的記錄。『凌遲』起源至春秋時期的『醢』。至五代開始出現『凌遲』,至明清時達至頂峰,用刑廣範。明武宗時,宦官劉瑾被施以此刑,據說割了『三天三夜』。此刑罰主要針對『叛國者』,明成祖朱棣也將許多幫助明建文帝朱允炆的忠臣處凌遲之刑。清朝末年,有至少三次『凌遲』的『行刑過程』被駐北京的西方士兵用『相機』拍了下來,『相片』傳到『西方』。

『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從『乳頭』開始,再把『雙乳』割下,然後才割『胸肌』,接著割『生殖器』;如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會接著割『生殖器』;然後輪到大腿、雙臂、腹肌、臀部。最後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時候助手負責報告『刀數』,割下來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來等待『驗查』;但亦有丟到地上,甚至是『賣』給旁觀的群眾。明武宗的宦官劉瑾,受刑後割下的『皮肉』,便被以『一文錢』的價錢賣給圍觀的民眾。到了清末,『殘肢』會被放進一個『籃內』示眾。有時『凌遲』以後會再以『利刃』梟『首』,用『巨斧』剉『屍』。後期,部份『受刑者』會先被施以『鴉片』,以保受刑者的『清醒』,『延長其痛苦』。

再《世說新語》亦云:「殷荊州問僧人遠公:易以何為體?」遠公答曰:以感為體。將軍又問「『銅山西崩,洛鐘東應』,便是『耶』?」遠公笑而不答。

世說新語這一段意思是說,易(易經卜卦)是以感為體,這是覺遠和尚回答殷仲堪的。殷仲堪以為所謂感就像是在東漢時未央前銅鐘無緣無故的自鳴三天,後來皇帝找來東方朔,東方朔回說:「因為銅鐘是出自銅山,所以無故自鳴,應該是銅山有山崩現象,應在五日內會發生。這就像是易經中孚卦九二爻的母鶴在鳴叫時,小鶴在巢內隨之和聲。」三天後,南郡太守上書說有山崩發生,波及二十餘里。

P.S.(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

P.S.(2)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0號刑事判決】要旨闡釋:「他只用電擊棒電我,沒有其他工具。我的耳朵和脖子被歹徒用電擊棒電到皮膚裂開。很痛!我喝完有問題的飲料之後,曾經暈倒,一會兒就感覺下體很痛,我看見自己已經全身都被脫光光,歹徒也脫光光壓在我身上,他的陰莖正插在我的陰道內,我一直推開他,並一直掙扎,哭著對他說不要,他就打我一巴掌,並恐嚇說,要用電擊棒電我。歹徒當天晚上穿長牛仔褲,黑色短上衣,性侵害我時,因為當時房間很暗,所以我看不到歹徒身上的特徵或有無刺青。我被歹徒性侵害後,頭還是很暈,所以應該是暈過去了。我不記得是誰送我回家的,我於今日早上清醒後,就發現已經躺在家中自己的房間,家人也沒有看見是誰送我回來。(警卷第36至37頁)」、「經本院向其曾前往之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及東和外科診所函詢就醫狀況,從各該醫院、診所所提供之病歷及說明,可知A女於97年下半年並無任何就診紀錄,有上開醫院、診所之覆函及病歷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2至145頁),在在顯示A女之血液及尿液中之所以遭檢出第四級毒品Alprazolam之代謝物hydroxyalprazolam,唯一合理解釋便是案發當時曾遭被告脅迫而飲用摻有Alprazolam毒品之飲料,始有以致之」、「被告就上述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及攜帶兇器並以藥劑犯強制性交2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為累犯』,應依法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該罪『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甫經執行完畢年餘,即又犯下多起性侵害等案件,漠視他人性自主權及人身自由權,猶於偵、審程序中飾詞卸責,並參酌其高職肄業之學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攜帶兇器並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等語。


P.S.(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83號刑事判決】要旨闡釋:「詎○○○等人,共同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在客觀上能預見以拳打腳踢人之頭部、胸部、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可能導致人傷重致死之結果,猶指示○○○等人將○○○帶往房間內,對○○○之頭部、腹部等處痛加毆擊。○○○受前述眾人之毆擊,其前額、前頰、鼻尖、上唇、右下腹及頭皮等處受有多處鈍挫傷及擦傷、腎臟瘀血、腦膜出血等傷害,並因顱內出血嚴重休克,於次日上午某時死亡。」、「○○○等人另共同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由○○○電話指示○○○將屍體移至他處,並布置成遊民猝死貌。○○○受命後,即命○○○等人以○○○慣用之睡袋包裹,將屍體抬下底樓門庭,再由○○○騎乘QX○-○○○號重型機車,○○○乘坐後方,中夾○○○屍身,載往台北縣板橋市(現為新北市板橋區)○○道『四汴頭抽水站』附近,將屍體置放在牆邊橫移門坐椅上後逃逸。嗣於同年3月21日上午11時許,遭路人發覺可疑並報警處理」、「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共犯○○○等人於警詢、本院另案審理中供、證述明確,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2)法醫所醫鑑字第0472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2年9 月19日北市警鑑字第09241127400 號函暨『測謊測試結果通知書』、○○○等人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現場模擬錄影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等語。


P.S.(4)
《地藏王菩薩本願經.觀眾生業緣品第三》云:「爾時地藏菩薩白聖母言:南閻浮提,罪報名號如是。若有眾生不孝父母,或至殺害,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出佛身血,毀謗三寶,不敬尊經,亦當墮於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侵損常住,玷污僧尼,或伽藍內恣行婬欲,或殺或害,如是等輩,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偽作沙門,心非沙門,破用常住,欺誑白衣,違背戒律,種種造惡,如是等輩,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偷竊常住財物穀米,飲食衣服,乃至一物不與取者,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地藏白言:聖母,若有眾生,『作如是罪』,當墮五『無間地獄』,求『暫停』苦一念『不得』。」
2018-01-04 7:28 pm
Unable to answer.

The time needed depends on the case itself.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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