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想,首先您的母親可能必須先考慮清楚,究竟是要繼
續維持這段婚姻,還是有其他的想法?如果已經覺悟到
要離婚的話,再採取法律行動不遲。當然民法第1001條
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的規定,不過就算依據這個規定向
法院起訴,法官也給您的母親勝訴判決確定,由於這個
判決並沒有強制的效力,因此通常是以對方不履行判決
內容,繼續惡意遺棄,符合判決離婚的事由之一,再聲
請判決離婚。因此其實,這個判決對於夫妻間的復合可
能不太有助益。
至於夫妻財產制,由於您的母親所希望的分別財產制並
不是法定財產制而是約定財產制,所以依據民法第1007
條,必須以書面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並且必須向
法院登記處聲請登記,否則依據民法第1008條,即使訂
立了這樣的契約,也不能對抗夫的債權人等第三人。
至於夫名下的房子,如果是婚姻後取得的話,還要看是
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如果已經像上面所述那樣訂立分
別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登記,那麼在夫妻離婚之際,
因為妻不用負擔夫婚後產生的債務,對於這個房子無論
如何就不會有任何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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