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刑事訴訟法 第 146 條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 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更新2:
第 147 條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