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投資人(台灣人)
乙是投資公司(台灣公司)
丙是合作實體公司(內地公司)
請問:
甲投入資金於乙公司,並且簽署AB投資合約,在特定日期歸還本金.
而乙公司將資金投入丙實體公司,並且簽署BC合作契約,在特定日期歸還本金.
現在因為特定時間到了,甲無法由乙公司領回資金...而乙公司也因特定時間到了,變項丙實體公司要求歸還資金.丙的動作就是沒啥動作....現在甲要提告乙公司"毀約",請問:投資契約"毀約原兇"都沒事情嗎?
收錄日期: 2021-04-25 12:44: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1215113930AAxcNQ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