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 如果我對雇主提出離職申請 但是雇主說明沒有找到人不放我離職 這點能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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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如果我對雇主提出離職申請 但是雇主說明沒有找到人不放我離職 這點能生效嗎? →原則上,你只須依勞基法所訂之預告離職日來做即可,依勞基法:1.任職滿3個月,未滿1年者。離職預告日為10日;2.任職滿1年,未滿2年者。離職預告日為20日;3.1.任職滿3年以上者。離職預告日為30日,不過最好還是須完成公司所定之離職程序〈留下書面資料,不要以口頭為之,以免將來有爭議時,口說無憑〉。依勞委會的解釋,勞工的離職僅是告知性質,並不需要雇主的同意,當然啦當走到這一步,應是雙方已撕破臉時,為求好聚好散,還是好好與資方溝通清楚,已獲得資方的應允為宜,這樣最沒爭議。
要看法律和合約。
通常一個月前書面通知便可以 了。
照理說不能因為還沒有找到人就不放你離開
請問你跟公司有簽約?
可以參考下面
建議可以打給勞動部(局)做詢問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收錄日期: 2021-04-24 00:51: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1205154755AAALY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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