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朋友同佢老公搞離婚時有爭執拉扯,我朋友曾拉扯男方要求男方俾贍養費,但男方不願意,然後走左。發生呢件事後約幾個星期男方whatsapp左張旺角警處籌號紙俾佢老婆話佢已經報左警,要求我朋友唔好攞贍養費,否則就告佢傷人。但過左快5個月警察都沒有上門搵過我朋友調查,咁係唔係表示警察唔受理呢?男方呢種行為算唔算恐嚇女方,要求我朋友唔好攞贍養費,否則就告佢傷人。
2)另外,就是男方母親借住我朋友父母屋企,但男方母親未經我朋友父母同意擅自將間屋全部物品搞亂,遺失現金同部分家居用品,咁我朋友父母可否告佢家婆盜竊,但件事已發生超過1件以上,追塑期是否已過? 請幫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