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法是特別法,其法律位階高於都市計畫法,是這樣嗎?
2.如果認為主管機關發布之解釋函引用法條錯誤(主管機關認為沒錯),是否有其他途徑要求修正?
回答 (3)
都市計畫法
第 4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森林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特別法與否其實無法簡化的就二法表面位階或法名區分誰是誰的特別法而是就相涉各項法定內容公共事務判別,如對於【同一事項】其一法相對他法有為較特殊之規定則為特別法乃優先適用。
二法所管轄內容事務範圍或有相涉,如就機關行政函釋引用法條有疑異應就分別各項向主管機關陳情之(並非要求修正)。畢竟人家是專業的行政執法機關相對一般個人只有個人觀點而言更要關注公共治理,非個人要求就要照辦
森林法是特別法 它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 都市計劃法的主管機關在地方政府 如果案件的地址在縣市政府管轄的森林附近 當然以森林法取代都市計畫法 如果案件的地址在直轄市的森林附近 直轄市政府當然不會規劃到森林地點 會以森林法限制都市計畫的開發案
1.不是! 法律關係是相對的,要視是什麼事件來決定。
2.沒有。在行政事件,人民與行政機關在法律見解上有歧異?以行政機關為主。
收錄日期: 2021-05-03 19: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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