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法律界的朋友們:
我借下了兩間財務公司共$69000
1. 我與合夥人開了xx公司,所以我個人向兩間財務公司借下了$69000,因為我沒有工作,所以合夥人跟我簽了一份承諾書,說他會承擔我的所有借款,結果他沒有遵守合約,我應該怎樣做?? (我知情)
2. 我自己開xx公司但向財務公司口頭虛報自己有$12000月入,因為這間是空殼公司 (我知情)
3.另外一間xxx公司的僱主說聘請我工作月入$12000,所以我向財務公司說自己有$12000月入,結果才知道給雇主欺騙了, 有聘請合約但是沒有出$12000給我!(我不知情)
4.後來我才發現這兩間公司的工作證明是合夥人偽造出來的文件,還在這些工作文件上偽造我的簽名,在把這些文件交上向財務公司 (我不知情)
** 以上事件我只有1,2知道外,其他完全不知道,只是口頭上說說自己有兩份工作收入,但是財務公司借款的簽名是我本人簽,不過我沒有向財務公司交任何工作文件!
所以想問問香港法律界的朋友,我自己有沒有犯法? 我的合夥人又有沒有犯法? (請簡單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