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欠債21萬, 剛失業,打算申請破產: 請問破產後 (1)若持續失業, 會延長破產令嗎 (2)已婚,租約有我及老婆名,月租連水電每月5000, 無子女, 無與爸媽同住(已年過70),生活費可判多少?

2017-10-19 4:10 pm

回答 (2)

2017-10-19 8:29 pm
你破產會造成第三者影響嗎? 除你家人外? 否則你應無法宣告破產。

一般人聲請破產幾乎都會被法院駁回,主要理由有二:第一,不符合破產法規定「不能清償」之要件;第二,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可供拍賣清償,宣告破產並無實益。


  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所謂「不能清償」必需在財產、信用、勞力三者均無法提供清償債務之情形,始有可能被認為符合破產的條件。但一般人只要還有勞力可以賺錢,故通常不能聲請破產,而在實例上,一般人宣告破產成功的案例也是微乎其微。


  所謂宣告破產並無實益,是因破產程序之目的在於由法院介入後,將欠錢的人的財產依法拍賣後,平均地分配給債主。故如欠錢的人名下並無財產使,縱然法院介入後,債主也拿不到任何錢,破產程序的進行即無實益可言。

破產法第149條規定:「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故經破產程序後,欠錢的人是可以不用還錢,但法院在考量是否准予一般人宣告破產時,主要仍是考量「是否不能清償」及「是否有財產可供分配」,而並非為了讓欠錢的人不用還錢,因此這部分並不在法院主要考量範圍。

欠21 萬就宣佈破產?你老婆完全沒財產? 夫妻財產共同制,不是你沒錢就好, 且往後租房, 借錢, 貸款,信用卡, 金融方面工作等都難。

申請低收入戶, 有點不懂, 你破產, 為什麼別人要養你, 給你生活費? 你老婆和你有殘疾不能工作?

破產法第58條規定債權人可以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按實務上之見解,申請宣告破產基本之條件如下:

一、債務人有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且足夠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如宣告破產前,債務人即無任何財產,已顯不能支付破產程序費用,自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司法院第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參照。

二、即使債務人負擔巨額債務,但如果債權人只有一人,縱然達到無法清償的地步,因為沒有牽涉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亦不得申請宣告破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94號裁定參照。

三、債權人聲請破產,但未陳明債務,即與破產法規定得宣告破產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04號裁定參照。

四、聲請人不能釋明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所負債務之情事,應予駁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70號裁定參照。

法院對於聲請破產宣告之案件,依據審查結果,如認為該聲請為合法且有理由,又無應駁回聲請之情形,即應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48號裁定參照。

貳、訴訟進行中倘若發生破產,對本訴訟之影響為何?

一、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當然停止。」進一步來講,依破產程序,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可以承受訴訟,在法院尚未選出破產管理人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能由原先的當事人繼續實施訴訟,因為他已經受破產宣告,沒有管理處分權,喪失當事人適格而無訴訟實施權,所以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二、民事訴訴法第73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依照此條規定代理人不因本人受破產宣告而消滅,不過訴訟程序將依第174條當然停止。

參、破產開始後之效力:

按破產法第98條規定,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之行使,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

破產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應依拍賣方法為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指示者,不在此限。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法第138條、145條、146條、150條分別定有明文。

破產人在清算程序中未經裁定復權前,依法不得擔任之許多職務,例如:不得委託信託業辦理投資業務[1]、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有價證券[2]、不得擔任保險業務員[3]、不得擔任證券金融事業僱用之業務人員[4]、不得擔任公職人員候選人[5]、不得擔任地政士[6]、不得聘任為法院調解委員[7]、不得擔任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8]、不得擔任民間之公證人[9]等等

  破產人不能依前述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只要未依破產法第154條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觸犯詐欺破產罪;或第155條債務人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觸犯詐欺和解罪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2017-10-19 7:21 pm
在台灣,自然人要聲請破產的成功率非常低,您必須先滿足不論是信用、勞力、財產均符合「不能清償」,由您的敘述,您剛失業,所以只是現在沒有工作,並非沒有工作能力,聲請破產應該不會成功。
如果您的債務來自於卡債、房貸之類的銀行債務,建議您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諮詢,看看可否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是清算。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58: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1019081022AA90TQv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