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分別 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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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甚麼是三權分立制度?
‧三權分立又稱權力分立,普遍民主國家/社會都採取這種政治制度。三權分立指行政、立法、司法權力分立,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端政權出現
‧香港為例,行政長官(政府)負責行政,擁有任命官員,統領政府部門,制定政府政策等權力;立法會負責立法,擁有通過法律,審批政府財政,監察政府等權力;法院負責司法,依照法律對案件進行審訊及裁決
2.三權制度下,各部門權力如何制衡?
行政部門:
‧制衡立法部門:(1)香港採用行政主導模式,行政部門擁有提出法案的權力;(2)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如果政府重要法案(如財政預算)未能獲得通過,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及重新選舉;(3)所有法案須由行政長官同意才能正式生效
‧制衡司法部門:(1)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各級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正式任命;(2)現行制度下行政部門可以要求人大對基本法進行解釋(人大釋法)以推翻法院的裁判(例如1999年居港權案)
立法部門:
‧制衡行政部門:(1)政府所提出的立法,撥款法案都必須獲得立法會的通過;(2)立法會可召開獨立委員會調查政府官員和作出質詢;(3)立法會議會擁有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權(但程序複雜)
‧制衡司法部門:(1)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須要得到立法會同意;(2)司法部門必須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條文作為裁決的依據
司法部門:
‧制衡行政部門:(1)法院擁有裁決政府政策是否違反法律的權力,防止行政部門推行違法政策;(2)可裁決行政部門和任何人士間的法律訴訟並作出公正裁決,防止行政部門濫權;(3)可裁決政府官員違法(如貪污舞弊)的案件,防止官員濫用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
‧制衡立法部門:(1)法院擁有裁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是否違法《基本法》的權力,防止違憲法律的出現;(2)可審判違反法律的立法會議員防止違法行為損害立法會運作和公眾利益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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