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唸經文 和 迴向 方式。 我妻子將會作一個手術(高風險類) 現在唯一可做的,就是照醫生的吩咐照顧她 我想唸一些經文祝願她,我本身沒宗教信仰 看了一些資訊,葯師灌頂真言 該適合。 我想問唸經程序是怎樣,先唸~ 南無 葯師琉璃光如來 經文 再迴向 這樣3個步驟對嗎?

2017-09-01 11:33 pm
急問,唸經文 和 迴向 方式。
我妻子將會作一個手術(高風險類)
現在唯一可做的,就是照醫生的吩咐照顧她
我想唸一些經文祝願她,我本身沒宗教信仰
看了一些資訊,葯師灌頂真言 該適合。
我想問唸經程序是怎樣,先唸~
南無 葯師琉璃光如來
經文
再迴向
這樣3個步驟對嗎?
謝謝教導解答。

回答 (8)

2017-09-02 12:20 am
✔ 最佳答案
藥師經文有說「第七大願:願我來世得菩提時,若諸有情眾病逼切,無救無歸,無醫無藥,無親無家,貧窮多苦;我之名號一經其耳,眾病悉除,身心安樂,家屬資具悉皆豐足,乃至證得無上菩提」。若您真信藥師佛的威德神力,不但您要念佛,也請您的妻子一同念佛。即使您的妻子開始進行手術時,她的佛號也不能間斷,完全繫念藥師佛的佛號,以此信力至誠必得感應。念經或念佛並無一定的順序,若您要先唸南無藥師琉璃光如來佛號108遍,再念經文一部然後回向,是可以這樣做。或僅念佛若干遍再念藥師灌頂真言108遍,不用念經也可,重要的是至心受持,不生疑惑 。
若您不覺麻煩在念佛或念經前,不妨在桌上放置一杯水。在念佛後或在念經後,觀想眼前的這杯水發出藍光(信此藍光即是藥師佛的放光加持),然後加念108遍藥師灌頂真言。完畢後就念願藥師佛慈悲加被加持這杯水,讓使用者除一切病苦身心安康,在讓您的妻子喝,此是藥師水的作法。因為我就是修持藥師法門,藉由此法屢屢靈驗,所以推薦您試試。請至心稱念,勿生疑惑。
2017-09-02 7:10 am
善知識:
一個人他(她)所面臨生死存亡的唯一關鍵是:他(她)是否具有福份,有福份便有福報才能逢凶化吉。如果你想要讓你的妻子能夠逢凶化吉的話,就應該以妳太太的名義去捐獻弱勢貧困或面臨困境的人家(金額當然以自己的能力所及為原則),這些的功德便能化為陰德,一旦有了陰德便有福份獲得福報。如果你認為此舉緩不濟急的話,你也可以去向神佛許願,表示當你太太能逢凶化吉的話,一定要偕同家人做善事等等來還願也是可以的。唯一要記住的是,當你太太獲得神佛在冥冥之中暗中扶助脫離險境後,必定要和太太一起去還願。你唸經文只是臨時抱佛腳罷了。
2017-09-08 3:25 pm
樓主你好,你可試試經“牟尼精舍“向佛菩薩請示妻子是否有因果影響,經精舍開示後會有所需唸的佛經種類(多數是地藏經,金剛經,藥師經)和數目去作迴向。牟尼精舍的e-mail 是[email protected]

你也可搜尋“牟尼精舍“的網頁或blog去了解多些,該處有 “因果濟世集“,內文都有一些師兄姐的分享跟手術唸經有關。希望你妻子手術成功!
2017-09-02 1:29 am
有一種方式 是去宮廟找問廟方人員 然後向神明祈求! 要找專門的神! 大概這樣子 有些內容 供參考!
我為了 我爸 也是去保生大帝 那邊祈求 開了張治病符! 但這是我家的問題! 也是供參考!

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那個算念經咒! 怕是怕說 好像道教念神咒 可是你沒辦法收法! 類似的問題吧!
2017-09-03 2:08 pm
面對病與死,另人束手無策,該如何做,對病人/亡者才真有幫助,這是需有人幫助與教導的
若有需要幫忙可來信[email protected]
2017-09-01 11:35 pm
經文我不懂
但睡覺很重要
2017-09-03 7:06 pm
如是這時,建議樓主您當應一心恭敬常常持念[佛教正覺同修會總持咒]迴向您、您妻子、您家人與諸冤親債主解冤釋結,色身康泰,歸命三寶,修學佛法,早證菩提:

正覺同修會總持咒 http://www.a202.idv.tw/a202-big5/Book0-9/book999-2.htm

佛教正覺同修會總持咒功德無量!功德無量!功德無量!


***//\/***


佛教正覺同修會總持咒


五陰十八界,涅槃如來藏,般若道種智,函蓋一切法。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

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現。

具足解脫道,及佛菩提道,求正覺佛子,一切應受持。


***/\//***


如是這時,亦復務必當知:

「若不聞不得般若波羅蜜方便,能以諸福德正迴向者,無有是處。」所以迴向當以聽聞證得般若波羅蜜方便,才能具足正迴向 ; 當以親證實相以後,在內門中廣修六度萬行以後之迴向為正修。


詳細,請恭閱

tkjackson菩薩之部落格 萬法唯識 http://tkjackson.blog.163.com/

《正覺電子報》般若信箱的「迴向問答集」

轉載於

正智書香園地 
http://books.enlighten.org.tw/zh-tw/

正覺電子報第35期

正覺電子報第19期

問十二、可否煩請開示「迴向」的真義?譬如修學正法時,若將功德迴向給親人以超度,或迴向給冤親債主以解冤釋結,此時是指將所有功德送給對方,自己不留任何功德受用嗎?但功德並非有相的物質等外五塵,對方如何因自己的迴向而受益?其餘做法事及布施時的迴向也同理嗎?布施利益眾生時,如果要迴向給自己、他人或非人時,該怎麼做?只需在自己心中說即可,或得口講、手寫敘述才算數?或應到寺院佛前說?若所要迴向的人仍在人間,需要當面對其迴向嗎?

答: 1. 迴向的義理,在第十九期、二十六期與三十三期的〈般若信箱〉都有開示,迴向乃是解脫分善根所含攝的,也是經中說七種最上供養之一,所謂「禮拜、供養、懺悔、隨喜、勸請、發願、迴向」,迴向列為最後分,顯示菩薩廣行一切善根之後,必須迴向早日成佛,因成佛乃能廣利一切眾生,福德莊嚴圓滿故,智慧莊嚴圓滿故。 所以 彌勒菩薩在《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說:「迴向者,謂以一切施等諸行,願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果。」所以迴向的真義乃是為了透過菩薩一切的善淨行,希望增上自己與眾生在解脫道及佛菩提道的圓滿成就,等而下之才是在世間法上面的遮障減少、福報增廣,故以利益眾生及自己能夠在佛道上的成就為主,若離此目的,無法圓滿成就迴向的功德。 故在《小品般若波羅蜜經》須菩提尊者因 彌勒菩薩的開示後而說:「若不聞不得般若波羅蜜方便,能以諸福德正迴向者,無有是處。」所以迴向當以聽聞證得般若波羅蜜方便,才能具足正迴向 ; 當以親證實相以後,在內門中廣修六度萬行以後之迴向為正修。 所以迴向乃菩薩快速證得無上正等菩提的重要行門。



2. 迴向本身的實踐就是一分的功德受用,如法的迴向,不論迴向給別人或者自己 , 都不會有所謂的缺損,反而是增益,重點在迴向的標的是佛道的成就,還是世間我所煩惱的需求?這當中有所差別,故平實導師在書中所述「迴向要具體」,乃是希望各位修學佛道的行者,不可盲目的迴向,乃是要有具體的目標與對象,並祈願世間逆境的解決與趣入菩提的善根,如此於事於理皆可如法圓滿,才能漸漸圓滿方便善巧的無倒迴向。且迴向乃功德法, 並不會因為物質的侷限而無作用, 雖是施微劣物的善根,亦可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五中所說:「如是善根,物、田雖下,由迴向力感無量果。」以此迴向之功德轉施給您所迴向之人,對方當必有受用,你也成就布施迴向之功德。

3. 對於迴向的作法與要點,在第十九期、二十六期與三十三期的〈般若信箱〉都有開示過了,篇幅有限,此處不再贅言,請您自行請閱。

【略】

若迴向明確,表還債之心真誠實在,冤親債主易感受故,則障道之緣自然減小乃至消失。因此世人若為求世間安樂,當可依《地藏菩薩本願經》迴向增廣;若求三乘菩提之修證無遮障,則可依正覺同修會之迴向方法而行:「願以修學正法、護持正法、流通正法、弘揚正法之殊勝功德 ,迴向○○○之冤親債主。得蒙諸佛菩薩加被,皈命佛法僧,悉發無上心,早生善處,修學佛法,同證菩提。願消三障諸煩惱 ,願得智慧真明了,普願災障悉消除,世世常行菩薩道,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三稱)」。

【註:○○○就是樓主您要迴向的對象】

請續恭閱:

正智書香園地 

http://books.enlighten.org.tw/zh-tw/

正覺電子報第35期

正覺電子報第19期










「菩提妙果不難成,真善知識實難遇。」  

修學佛法第一要件:親近善知識  

《華嚴經》卷四十六云:善知識者,出興世難,至其所難,得值遇難,得見知難,得親近難,得共住難,得其意難、得隨順難,故須虔恭合掌一心求。  


應一心恭敬求正法 


《佛藏經》  

全省每週二晚上講經時間──目前大菩薩 平實導師開始講授《佛藏經》:時間是18:50~20:50;歡迎已發成佛大願的菩薩種性學人,攜眷共同參與此殊勝法會聽講。  


正覺教團-正覺各地講堂  

http://www.enlighten.org.tw/mission/3






【【【 正覺同修會開課公告  】】】

[每年四、十月都有新班開課]

*開課後三個月內,都歡迎報名聽課*

http://www.enlighten.org.tw/newsflash/class


共修期間:二年六個月 費用全免

*開課後三個月內,都歡迎報名聽課*

即日起接受報名,欲參加者請向本會函索報名表 (103)台北市承德路3段277號9樓,或下載報名表

正覺各地講堂地址、電話、地圖

http://www.enlighten.org.tw/mission/3

參考: 萬法唯識  http://tkjackson.blog.163.com/ 正智書香園地 http://books.enlighten.org.tw/zh-tw/ 佛教正覺同修會-- 學正法 來正覺  http://www.a202.idv.tw/a202-big5/index.html 佛教正覺同修會全球資訊網 http://www.enlighten.org.tw/
2017-09-02 8:13 pm
《DT》版大您好:

參考網址:

https://youtu.be/76shNYm6cao

https://www.facebook.com/davien.ting/videos/1849037148446966


☆★ 『御賜金刀在此(刺),如朕親臨!』 ☆★

☆★ 10倍『重來』的『時間』、『金錢』 ☆★

☆★ 『沒那個屁股,就別吃這個瀉藥!』 ☆★



佛告諸比丘(無比丘尼):「『內火未盡,欲度外火,無有是處』。汝諸比丘,墮在見網,欲度鐵網,亦無是處。此之愛見,無所從來,亦無所至。從妄想生,無我,無我所。」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行建製的『臉部五官身分辨識系統』,是以《內政部.戶政司》所轄全國各戶政事務所的身分證建檔相片為基礎,結合3D科技對行動中的人物進行身分確認,能夠在1到2秒內將被掃描者的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年籍資料即時顯示在監控者的電腦螢幕或是智慧型手機螢幕上,而《內政部.移民署》的『機場快速通關身份確認系統』除以前揭《內政部.戶政司》所轄全國各戶政事務所的身分證建檔相片為基礎外,更輔以最新版本護照建檔相片資料庫相互交叉比對,無論是否與建檔相片相同留有長短髮或光頭,抑或是是否與建檔相片相同點痣,均可立即迅速確認被掃描者的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年籍資料,準確度達99%。另外依據『1971年』10月25日在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多數表決通過的『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P.R.O.C)政府依據取得原由『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簡稱:R.O.C)政府在『聯合國』擁有的『中國』席位與代表權;自1949年退守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政府則稱此決議案為『排我納匪案』,並在表決前宣布退出『聯合國』。該決議案對海峽兩岸政府國際地位、外交關係的變化產生重大影響,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一個中國』的重要依據。

末查,上訴人既已於第一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323號偵一卷『102年2月21日以刑事追加告發狀(二)』第3頁第3項敘明:「另被告『吳貞德』疑似患有『精神疾病』,已如前述,竟因被告『陳俊宇』(被告『吳貞德』之『配偶』)與告發人間投資債務糾葛,多次唆使年籍資料不詳之黑道份子,將被害人『陳志平、劉項強、杜仲浦、陳祿恩、戴聖偉、巫金格、劉峰瑋、張銘恩、陳鈤鈞、呂宗驊、吳翔羽、王振翔、蔡秉達、盧冠廷、黃俊智、林彥辰、游能智、林勝彬、林昱守、林嘉振、郭銘諭、賴柏瑋、邱偉哲、張育騰、陳博新、洪瑞峯、林均翰、陳建宏、韓宗諭、蘇景騰、林邵瑋、陳柏翰、陳佑信、楊宇傑、楊秉勳、許勝朋、黃皓澤、賴奕帆及居住新北市鶯歌區年籍資料不詳男子』,於先後不同時間強行帶至空曠地區,唆使年籍資料不詳之黑道份子、、、」等語(詳第一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323號偵一卷第33頁背面至第35頁背面)

希望以上不才小弟我的回答能幫助版大您解決此一問題唷!

最後,小弟我相信諸如「多希望也有個人,在我下班陪我聊天,休息就能一起出去,不跟其他異性來往,沒事就對我撒嬌,沒事就親我抱我,我難過在我旁邊安慰我。」等語所述之完美情節,不用多久立馬就發生唷!


P.S

《彌勒救苦真經》:

「天真收圓掛聖號,等待時至點神兵。」、「用心持念佛來救,朵朵金蓮去超生。」、「八大金剛來護法,四位菩薩救眾生,緊領三十六員將,五百靈官緊隨跟,扶助彌勒成大道,保佑鄉兒得安寧。」

願與此版學佛修道的大德、前輩、前賢、同修、兄弟們共勉之!!!


P.S.(0.0)

按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行政院法務部),並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行政院法務部)【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槍斃),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46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意圖『營利』,而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又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又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法第286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4條第1、2項、第25條第1、2、3項、第26條、第27條第4項、第30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P.S.(0.1)

再者,設若有寡廉鮮恥之犯嫌先以『陷害教唆』方式支配刑法上間接正犯之被利用者(『含未滿18歲之少年犯』),在行為人原無主觀犯意之情形下,先教唆與本案牽連之另案諸被害人(『含未滿18歲之少年犯』)犯罪,並將犯罪過程以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方式竊錄,俟再以此作為強暴、脅迫另案諸被害人(『含未滿18歲之少年犯』)與其『強制性交』之工具;如若不從,即以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方式脅迫。準此,前揭所述諸犯罪行為人均為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輕忽人命、罪無可赦之人,且渠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犯後毫無悔意,顯無『再教化』之可能,實有『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惟渠等犯罪行為人迄今猶仍飾詞狡辯,企圖掩飾罪責不為人知,觀其寡廉鮮恥之犯後態度,簡直令人瞠目結舌,不可思議,殊難想像這廝尚有何面目立於天地之間(參P.S.(3)新北市板橋區『四汴頭抽水站』乙案)?!

此外,『凌遲』或『磔刑』,俗稱千刀萬剮,碎屍萬段,屬於最殘酷的『死刑』之一。『凌遲』是指劊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數百』至『數千塊』,用小刀逐塊割下來。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數小時的痛楚才會氣絕身亡。而且,行刑很有講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或刀傷不正確,則說明劊子手行刑失敗,劊子手也可能會受罰。此刑罰主要在中國古代實施,但西方也有類似的記錄。『凌遲』起源至春秋時期的『醢』。至五代開始出現『凌遲』,至明清時達至頂峰,用刑廣範。明武宗時,宦官劉瑾被施以此刑,據說割了『三天三夜』。此刑罰主要針對『叛國者』,明成祖朱棣也將許多幫助明建文帝朱允炆的忠臣處凌遲之刑。清朝末年,有至少三次『凌遲』的『行刑過程』被駐北京的西方士兵用『相機』拍了下來,『相片』傳到『西方』。

『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從『乳頭』開始,再把『雙乳』割下,然後才割『胸肌』,接著割『生殖器』;如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會接著割『生殖器』;然後輪到大腿、雙臂、腹肌、臀部。最後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時候助手負責報告『刀數』,割下來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來等待『驗查』;但亦有丟到地上,甚至是『賣』給旁觀的群眾。明武宗的宦官劉瑾,受刑後割下的『皮肉』,便被以『一文錢』的價錢賣給圍觀的民眾。到了清末,『殘肢』會被放進一個『籃內』示眾。有時『凌遲』以後會再以『利刃』梟『首』,用『巨斧』剉『屍』。後期,部份『受刑者』會先被施以『鴉片』,以保受刑者的『清醒』,『延長其痛苦』。

再《世說新語》亦云:「殷荊州問僧人遠公:易以何為體?」遠公答曰:以感為體。將軍又問「『銅山西崩,洛鐘東應』,便是『耶』?」遠公笑而不答。

世說新語這一段意思是說,易(易經卜卦)是以感為體,這是覺遠和尚回答殷仲堪的。殷仲堪以為所謂感就像是在東漢時未央前銅鐘無緣無故的自鳴三天,後來皇帝找來東方朔,東方朔回說:「因為銅鐘是出自銅山,所以無故自鳴,應該是銅山有山崩現象,應在五日內會發生。這就像是易經中孚卦九二爻的母鶴在鳴叫時,小鶴在巢內隨之和聲。」三天後,南郡太守上書說有山崩發生,波及二十餘里。


P.S.(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


P.S.(2)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0號刑事判決】要旨闡釋:「他只用電擊棒電我,沒有其他工具。我的耳朵和脖子被歹徒用電擊棒電到皮膚裂開。很痛!我喝完有問題的飲料之後,曾經暈倒,一會兒就感覺下體很痛,我看見自己已經全身都被脫光光,歹徒也脫光光壓在我身上,他的陰莖正插在我的陰道內,我一直推開他,並一直掙扎,哭著對他說不要,他就打我一巴掌,並恐嚇說,要用電擊棒電我。歹徒當天晚上穿長牛仔褲,黑色短上衣,性侵害我時,因為當時房間很暗,所以我看不到歹徒身上的特徵或有無刺青。我被歹徒性侵害後,頭還是很暈,所以應該是暈過去了。我不記得是誰送我回家的,我於今日早上清醒後,就發現已經躺在家中自己的房間,家人也沒有看見是誰送我回來。(警卷第36至37頁)」、「經本院向其曾前往之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及東和外科診所函詢就醫狀況,從各該醫院、診所所提供之病歷及說明,可知A女於97年下半年並無任何就診紀錄,有上開醫院、診所之覆函及病歷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2至145頁),在在顯示A女之血液及尿液中之所以遭檢出第四級毒品Alprazolam之代謝物hydroxyalprazolam,唯一合理解釋便是案發當時曾遭被告脅迫而飲用摻有Alprazolam毒品之飲料,始有以致之」、「被告就上述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及攜帶兇器並以藥劑犯強制性交2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為累犯』,應依法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該罪『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甫經執行完畢年餘,即又犯下多起性侵害等案件,漠視他人性自主權及人身自由權,猶於偵、審程序中飾詞卸責,並參酌其高職肄業之學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攜帶兇器並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等語。


P.S.(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83號刑事判決】要旨闡釋:「詎○○○等人,共同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在客觀上能預見以拳打腳踢人之頭部、胸部、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可能導致人傷重致死之結果,猶指示○○○等人將○○○帶往房間內,對○○○之頭部、腹部等處痛加毆擊。○○○受前述眾人之毆擊,其前額、前頰、鼻尖、上唇、右下腹及頭皮等處受有多處鈍挫傷及擦傷、腎臟瘀血、腦膜出血等傷害,並因顱內出血嚴重休克,於次日上午某時死亡。」、「○○○等人另共同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由○○○電話指示○○○將屍體移至他處,並布置成遊民猝死貌。○○○受命後,即命○○○等人以○○○慣用之睡袋包裹,將屍體抬下底樓門庭,再由○○○騎乘QX○-○○○號重型機車,○○○乘坐後方,中夾○○○屍身,載往台北縣板橋市(現為新北市板橋區)○○道『四汴頭抽水站』附近,將屍體置放在牆邊橫移門坐椅上後逃逸。嗣於同年3月21日上午11時許,遭路人發覺可疑並報警處理」、「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共犯○○○等人於警詢、本院另案審理中供、證述明確,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2)法醫所醫鑑字第0472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2年9 月19日北市警鑑字第09241127400 號函暨『測謊測試結果通知書』、○○○等人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現場模擬錄影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等語。


P.S.(4)

《地藏王菩薩本願經.觀眾生業緣品第三》云:「爾時地藏菩薩白聖母言:南閻浮提,罪報名號如是。若有眾生不孝父母,或至殺害,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出佛身血,毀謗三寶,不敬尊經,亦當墮於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侵損常住,玷污僧尼,或伽藍內恣行婬欲,或殺或害,如是等輩,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偽作沙門,心非沙門,破用常住,欺誑白衣,違背戒律,種種造惡,如是等輩,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偷竊常住財物穀米,飲食衣服,乃至一物不與取者,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地藏白言:聖母,若有眾生,『作如是罪,當墮五無間地獄,求暫停苦一念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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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ites.google.com/site/ting5203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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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8 17: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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