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測謊的證據能力?

2017-09-01 11:21 pm
一)測謊原理既在於探究受測人生理反應變化以判定有無說謊,然人之生理反應受外在影響因素甚夥,諸如疾病、高度冷靜的自我抑制、激憤的情緒、受測以外其他事件之影響等,不止於說謊一項,且與人格特質亦有相當之關連,亦不能排除刻意自我控制之可能性,是以縱使今日之測謊技術要求對受測者於施測前後均須進行會談,以避免其他因素之干擾,惟科學上仍不能證明此等干擾可因此而完全除去之,是以生理反應之變化與有無說謊之間,尚不能認為有絕對之因果關係。

這段話是解甚麼意思是解他和待證事實無關聯性所以不具備證據能力嗎??

二)科學鑑識技術重在「再現性」,亦即一再的檢驗而仍可獲得相同之結果,如指紋、血型、去氧核糖核酸之比對,毒品、化學物質、物理性質之鑑驗等,均可達到此項要求,可在審判上得其確信,至於測謊原則上沒有再現性。蓋受測之對象為人,其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的時間不可能完全相同,與前開指紋比對或毒品鑑驗之情形有異,加之人類有學習及避險之本能,一再的施測亦足使其因學習或環境及過程的熟悉而使其生理反應之變化有所不同,故雖測謊技術亦要求以再測法而以兩次以上之紀錄進行研判,然與現今其他於審判上公認可得接受之科學鑑識技術相較,尚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

他這段話不是這說證明力層次嗎??感覺和證據能力無關還是我解讀錯誤

回答 (1)

2017-09-02 8:37 pm
✔ 最佳答案
看起來,他的重點是:

一) ...是以生理反應之變化與有無說謊之間,尚不能認為有絕對之因果關係|...

二)測謊鑑識不算是"科學"...因無再現性


收錄日期: 2021-05-04 02: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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