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濟 審 查 ” 的 目 的 是 評 定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的 財 務 資 格 限 額 為 290,380 元 , 而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的 限 額 則 為 1,451,900 元 。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是 指 將 其 每 月 可 動 用 收 入 乘 12 , 再 與 其 可 動 用 資 產 相 加 後 所 得 的 數 目 。
每 月 可 動 用 收 入 是 指 將 總 收 入 減 去 可 扣 減 項 目 後 所 得 的 每 月 淨 收 入 。 可 扣 減 的 項 目 包 括 租 金 、 差 餉 及 就 申 請 人 和 其 受 養 人 生 活 開 支 所 定 的 法 定 豁 免 額 。
可 動 用 資 產 包 括 一 切 資 本 資 產 , 例 如 : 現 金 、 銀 行 存 款 、 珠 寶 、 古 董 、 股 票 、 股 份 及 物 業 。 不 過 , 有 些 資 產 不 會 計 算 在 申 請 人 的 資 產 內 , 例 如 : 申 請 人 自 住 的 物 業 、 傢 俬 及 用 具 、 衣 物 , 以 及 申 請 人 的 營 生 工 具 。如 申請 人 年 滿 60 歲 , 在 計 算 其 可 動 用 資 產 時 , 可 獲 扣 減 一 筆 相 等 於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財 務 資 格 限 額 的 數 目 , 即 290,380 元 。
原文網址:
http://www.lad.gov.hk/chi/las/fa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