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食物/藥物的時候,有咩要注意唔係會犯法?

2017-08-24 6:05 pm

回答 (1)

2017-08-25 5:19 pm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訂明,除非獲該規例豁免或另有規定,預先

包裝食物必須有以下的資料,並以中或英、或中英雙語列明在標籤上:

食物名稱;
配料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最佳」日期;
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及地址;
食物的數量、重量或體積。
如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中英文兼用,則食物的名稱及配料表亦須以中英文列出。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香港法例第132W章)第4A條列明,預先包裝食品,須依照附表

3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而在附表4列出的項目,就按照附表4的規定,可獲豁免而不受這項條

例規限。

附表3的第7段,列明對數量、重量或體積的標示要求,第8段則規定要使用的適當語文。

第4B條列明,預先包裝食物要符合附表5第1部的規定,在標記或標籤,列明食物的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

獲豁免而不受附表5第1部規限的項目,列於附表6。

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為出售而製造、或售賣任何預先包裝食物,而:

(a) 未有根據第4A(1)條或第4B(1)條訂明的規定,加上標記或標籤;或

(b) 標籤上的營養聲稱,不符合第4B(5)條的規定,

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附表8)及監禁六個月。

附表7列明營養標籤下,不同營養素的參考值,而附表8就列出有關營養素含量聲稱的條件。

收錄日期: 2021-05-02 17:41: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24100518AAwNNss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