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會點樣證明一個人「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

2017-08-22 5:14 pm

回答 (1)

2017-08-22 5:59 pm
如何決定一個人是否「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大概是第39條最困難的部分。當然可以有客觀證據(通

常藉醫療報告支持該等證據),例如駕駛的車輛飄忽不定、發生意外、駕駛者滿身酒氣、或無法以直線行

走等,但這些證據全部需要舉證,方可成立,被告也很容易對這些證據,提出激烈抗辯。

為解決這個不理想的狀況,立法會在1995年立法通過《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A條。該

條條例指出:「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在其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超過訂明限度,即屬犯罪」;根據該條例第2條,「訂明限度」乃指:

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
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
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
有了這條法例,一旦證明到駕駛者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濃度到達指定水平,控方便可以根據第

39A條提出起訴,而不必擔心如何依據第39條,去證明該駕駛者是否「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然而,第39A條只提到酒精,並無論及藥物。在與藥物相關的個案中,控方仍然需要提供足夠證據,顯示

駕駛者因藥物引致他 / 她「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42: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22091419AAoY5Ez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