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為什麼不依法將林女父母拘提到案?

2017-08-22 4:23 pm
更新1:

南檢查誘姦案!林奕含父母完全不配合 三立新聞網 2017年8月22日 下午12:33 記者蘇怡璇/台南報導

更新2:

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略)

回答 (2)

2017-08-23 10:21 am
看有無需要,若無需要可以先以關係人傳喚,就無從拘提。
2017-08-24 4:18 pm
發問大大所舉刑訴第178條是適用於傳喚「證人」,再請教林女父母是林案證人?

那什麼司法審判程序地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A:被告。(刑訴第75條)

收錄日期: 2021-04-25 0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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