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想申請第三債務人命令,需要咩資料手續?

2017-08-21 4:14 pm

回答 (1)

2017-08-21 4:54 pm
要求作出第三債務人的命令的申請,必須單方面(在沒有通知判定債務人的情況下)提出,並由宗教式誓

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詞或誓章須:

述明判定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識別須強制執行的判決或命令,並述明在第三債務人的命令的申請提出時根據該判決或命令尚未支付的款

項;
述明就宣誓人所得資料或所信,第三債務人(即欠判定債務人債項的人)(將他指名)是在香港及欠判定

債務人債項,並述明宣誓人的資料來源或所信之事的理由;及
(如第三債務人是一間擁有多於一處營業地點的銀行)述明相信有判定債務人戶口開立的分行的名稱及地

址,或如宣誓人對上述資料並不知情,則須如此述明。
第三債務人的命令,初步須為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即指示第三債務人提出反對因由,解釋為何他欠

或累算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不應用以支付判定債項及及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的訟費),並指明進一步考

慮有關事宜的時間及地點;與此同時,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會就第三債務人被指稱欠或累算欠判定債

務人的債項或該債項中所指明的部分作扣押(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2或《區域法院規則》

附錄A表格72(視何者適用而定))。


收錄日期: 2021-04-24 00: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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