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傳訊令狀俾被告人有咩程序?

2017-08-17 5:34 pm

回答 (1)

2017-08-17 6:04 pm
每一份傳訊令狀必須夾附三份送達認收書予被告人填寫,原告人須負責把這些文件送達被告人。

送達認收書的樣本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一般而言,將傳訊令狀送交在香港境內的被告人,有三種可行的方式,包括:

面交送達:將已蓋印(即蓋了法院印章)的傳訊令狀當面交給或留下給被告人;
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已蓋印的傳訊令狀寄往被告人的慣常地址或最後為原告人所知的

地址;或
投入被告人的信箱內:將已蓋印的傳訊令狀放入一個信封內,將之封口,並註明由被告人收件,再將文件

投入被告人的信箱。
附註:

如被告是有限公司,原告人可將傳訊令狀以郵遞方式送達或將文件留在其註冊辦事處。
如果被告是合夥商號,原告人可以將傳訊令狀送往該合夥商號的主要營業地點,並交給該商號的任何一位

(或多於一位)合夥人,或交給控制、管理該業務的人。原告人亦可以用掛號郵遞方式將傳訊令狀寄往該

該合夥商號的主要營業地點。
如果是有關收回土地 / 單位的訴訟,原告人亦必須把一份傳訊令狀的副本張貼在有關處所的入口處。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獲得法庭批准,否則原告人不可在香港境外進行傳訊令狀的送達程序。如要在海外送

達傳訊令狀,原告人須先向法庭申請批准。關於此項申請,你可以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1

號命令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1號命令(視情況而定)。
原告人須用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證明已完成送達傳訊令狀的程序。原告人須在宣誓文件中說明他是

在那一天(並說明是星期幾)將已蓋印的傳訊令狀當面交給被告人。如以郵遞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原

告人須在宣誓文件中說明傳訊令狀沒有經郵寄退回(如事實如此),而且被告人會在郵遞日 / 投入信箱

日起計 7 天內得知此事。(請注意,如果原告人經由他人代表辦理令狀的送達程序,該代表須作此宗教

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收錄日期: 2021-04-24 00: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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