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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條例》第4及5條訂有條文,管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條例第4條是一般條文,管制在夜間(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從這類地方發出而令人煩擾的噪音。條例第5條則管制在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貿易、業務或冷氣機等噪音。法例條文由警方按主觀判斷有關噪音是否擾人來處理。
原文網址: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greenproperty/faqs/faqs.htm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