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包括:
a) 身體或心智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如視障、聽障、智障、骨折、色盲等;
b) 全部或局部失去身體的任何部分,如肢體傷殘;
c) 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如愛滋病毒、肝炎、感冒等;
d) 身體的任何部分的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如腦部受損而引致身體癱瘓、兔唇、糖尿病、心臟病、皮膚燒傷、肚瀉等;
e) 由於失調或機能失常引致學習困難,如讀寫障礙;及
f) 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鬱症等。
另外,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但已不存在的殘疾,如精神病康復者曾患過的精神病;將來可能存在的殘疾;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例如某位活潑好動的學生被認定是有過度活躍症。
原文網址: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faqitemlis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