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醫生診斷患上嚴重疾病,需要定期覆診。上司經常批評我告太多病假,對其他同事做成不便。一個月前,我的健康狀況轉差,需要留院多星期接受治療。病假後便遭解僱,理由是我放太多病假。僱主基於我有長期病,需要定期接受治療而解僱我,他的做法有否違法?

2017-08-17 4:34 pm

回答 (1)

2017-08-17 4:54 pm
✔ 最佳答案
若僱員因患嚴重疾病而致無法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殘疾歧視條例》是容許僱主解僱有關僱員的。但法例要求僱主向有殘疾的僱員提供合理的遷就(例如讓僱員放假接受治療),令僱員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如果僱主沒有提供遷就便解僱有關僱員,便可能觸犯《殘疾歧視條例》。但若僱主作出該等合理的遷就,因而會承受「不合理的困難」,則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豁免責任。

原文網址: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faqitemlist.aspx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44: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17083443AA4JJ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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