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調解中為甚麼雙方不可以私下談判,而要找一位獨立的第三者「調解員」主持過程呢?

2017-08-16 4:48 pm

回答 (3)

2017-08-16 5:10 pm
✔ 最佳答案
由第三者專業調解員主持調解,主要有下列四大好處:

I. 爭執的雙方,往往充滿仇恨和敵意,如果由獨立、成熟世故、處事合理、可靠的第三者主持討論,則可以緩和雙方,讓雙方心平氣和、積極坦誠地交換意見,效果必然事半功倍。
II. 調解員是受過特別訓練的專家,他們對解決爭議擁有豐富的學問和經驗,故此,他們主導的調解過程,有別於兩個普通人坐下談判的方式。
III. 許多調解員擁有專業背景,例如社工、教師、醫生、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等,在過程中,他們的專業知識,可以發揮作用,協助雙方更準確地了解自己的處境,從而加強溝通的成果。
IV. 成功和解,最後雙方會簽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經調解後的和解協議」 (Medi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由於爭執的雙方利益不一樣,由獨立的第三者協助草擬和解合約的條款和用字,讓雙方放心簽署。

原文網址: http://www.mediationcentre.org.hk/tc/resources/FAQ.php
2017-08-17 5:45 am
發問者說:「香港調解中」,也沒說何事調解,與何人調解,問詞太簡陋了!
所謂「調解員」就是第三者,第三者在雙方心平氣和之下分析問題的原因,為雙方找到平衡點,在雙方都同意下願意和解,這就是「調解員」的功能,也就是俗稱的「和事佬,其調解解局與法官同等價值。
2017-08-16 5:48 pm
相比於訴諸法庭,調解還有其他好處:

如果當事人的爭議牽涉一些未披露的商議事項,相對於講求結構井然的法庭案件,調解可讓當事人在不受法庭程序的規限下而找出該等商議事項。

相對於法庭嚴謹和緊張的氣氛,調解是以較輕鬆和隨和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在這種氣氛下,比較願意進行協商。


香港許多機構都各自備有調解員名冊。各機構就收錄調解員自行定下不同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談判和解決糾紛的知識和技巧。調解員亦或須遵守有關機構的《道德及專業實務守則》。當事人可以從名冊中選擇和協定適合的調解員。除了你的律師可以助你選擇調解員外,司法機構調解資訊中心亦可向你提供有關選取調解員或調解服務機構的途徑。

調解員可以是律師、醫學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管理學專業人士、工程師或其他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由於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商討彼此的分歧,因此當事人應該共同委任一名各方同意的調解員。

調解員一般在法庭以外的地方,通常在私人辦公室,與各方舉行調解前的個別會面。然後,調解員會安排共同會談以開始調解,會上調解員會解釋調解的程序和基本原則。各方當事人接著輪流陳述爭議立場和訴求,和清楚界定爭論的範圍。

單獨會面/非聯合會議:如在共同會談中無法達成協議,調解員通常會建議各方當事人進入不同的房間,而調解員會穿梭其間,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所作決定的可行性。與調解員在單獨會談中所有討論的事宜,一概保密,而除非得到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否則調解員是不會向另一方披露的。

在整個過程中,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本身個案的情況,指出其各自基本的權益,探討並考慮爭議不能達成和解的後果,找出各爭論點的不同處理方案,以及藉制訂建議,促使各方當事人朝著達成相互協議的路途前進。

各方當事人可在調解過程中隨時終止調解會議。如達成協議,各方當事人須在協議上簽署;經簽署的協議對各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如即使當時無法達成協議,但前景是樂觀的,調解員可建議暫停會議,讓各方當事人有時間仔細考慮會議的結果。之後,調解員可就未解決的事項再聯絡各方當事人。即使會議結束時,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任何協議,但會議仍然有助各方當事人瞭解對方的觀點。

收錄日期: 2021-05-03 17:06: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16084831AAeSE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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