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香港,用以規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條文載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部及該條例的附屬法例。該條例第54條訂明有關食物安全的基本規定,即不得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
進口商可於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6樓626室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或透過網上政府書店(
http://www.bookstore.gov.hk)及熱線 2537 1910訂購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文本。進口商也可瀏覽網站
www.elegislation.gov.hk ,參閱有關食物法例的詳細條文。
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實施全港的食物安全規管政策,以及執行有關食物的法例規定。食環署的工作,包括行使《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第62(1)條賦予的權力,在本港各進口地點抽取食物樣本作各類的測試,包括化學分析及微生物檢驗。
食物進口商有責任與出口當地保持緊密聯繫,確保所採購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為確保食物衞生,進口商應先向來源地的發證實體申領衞生證明書,並隨進口食物附上,以證明有關的食物適宜供人食用。
下列指定食物屬容易變壞或高風險食物,進口時必須遵循特定的法例規定或行政安排:
(a)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
(b)奶類及奶類飲品;
(c)冰凍甜點;及
(d)海產。
本署印製了多款單張,分別闡釋進口上述各類食物的正確程序。此外,本署網頁也載有相關的進口指引(網址:
http://www.cfs.gov.hk/tc_chi/import/import_ifc.html)。
進口商可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43樓的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索取上述單張和進口食物的申請表,亦可從本署網頁下載,網址是
http://www.cfs.gov.hk/tc_chi/public/public.html。
進口商可以把填妥的申請表以郵寄、傳真(傳真號碼:2521 4784)、電郵(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或人手的方式遞交。如以電郵方式遞交申請表,可利用電子表格,詳情請瀏覽本署網頁
http://www.cfs.gov.hk/tc_chi/public/public.html 。
如有查詢,請致電本署衞生督察(進/出口)入口登記(電話號碼:2156 3041或2156 3042)或24小時熱線電話:2868 0000。
至於有關牲畜及植物的進口管制和檢疫事宜,請瀏覽漁農自然護理署的網頁
http://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ie/qua_ie.html 。
原文網址:
http://www.cfs.gov.hk/tc_chi/faq/faq_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