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築避火層的一般規定是怎樣的?

2017-08-16 4:46 pm

回答 (1)

2017-08-16 5:05 pm
✔ 最佳答案
每一層避火層應符合以下的規定:
(a) 在與避火層同一水平之處,並無已被佔用的使用區域或可以進入的機械裝置房,但消防水箱及有關的消防裝置機房除外;
(b) 避火處的淨面積應不少於避火層樓面總面積的50%,另避火層的淨高須不少於2 300毫米;
(c) 避火處的最小尺寸最少應較穿越該避火層的最闊樓梯的闊度大50%;
(d) 避火處應按照屋宇署所刋印的《耐火結構守則》的規定與建築物的其餘部分分開;
(e) 在避火處應最少有相對兩邊在安全低牆高度以上是敞開的,以產生足夠的空氣對流;開敞邊應合乎《耐火結構守則》的規定;
(f) 任何穿越一層避火層的樓梯應至這層不再延伸,使出口路線須改道越過避火處部分地方,才繼續向下通岀;
(g) 避火處的每個部分均應設有人工照明,以便在樓面水平提供不少於30勒克斯的水平照明,並設有後備緊急照明系統,可在樓面水平提供不少於2勒克斯的水平照明。緊急照明系統的設計應合乎《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的規定;
(h) 應按照消防處處長所作的要求,在避火層裝設有關的消防裝置及設備;
(i) 避火層(天台除外)應設有消防員升降機。有關的升降機門在正常操作時不應在避火層開啟,並應時刻鎖上,直至在消防掣啟動下自動開鎖為止;及
(j) 在每一層避火層應提供以下的指示及方向指示牌:

原文網址: http://www.hkfsd.gov.hk/chi/faq_safety.html#18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41: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16084641AA8Di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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