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本人可否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直接交換資料或透過第三方間接交換資料?

2017-08-16 4:44 pm

回答 (1)

2017-08-16 5:01 pm
✔ 最佳答案
企業通常可就不同的事宜交換資料而無損競爭的過程。

不過,正如《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第6.38至6.43段的內容所述,當競爭對手直接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例如有關價格、經營成本、銷量、市場份額的資料),或透過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間接交換該等資料時, 可能會損害競爭,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特別是競爭對手私下交換關於其價格的未來意向或計劃。競爭事務委員會將視此類行為具有損害競爭之目的,並相當可能等同於合謀定價。

當資料交換不具有損害競爭之目的時,競委會或會考慮相關行為是否會產生反競爭的效果。如《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的6.47段所述,對資料交換的潛在反競爭效果進行分析時,資料的類型和相關市場的結構是重要考慮因素。在大多數情況下,交換綜合且匿名的歷史統計數據不大可能損害競爭。

競委會不但發布指引,亦出版「工商組織小冊子」及「遵守《競爭條例》實用指南」,協助企業識別在交換資料方面的主要風險。

原文網址: https://www.compcomm.hk/tc/media/faq/faqs.html


收錄日期: 2021-04-25 13:15: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16084443AAmiG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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