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企業通常可就不同的事宜交換資料而無損競爭的過程。
不過,正如《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第6.38至6.43段的內容所述,當競爭對手直接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例如有關價格、經營成本、銷量、市場份額的資料),或透過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間接交換該等資料時, 可能會損害競爭,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特別是競爭對手私下交換關於其價格的未來意向或計劃。競爭事務委員會將視此類行為具有損害競爭之目的,並相當可能等同於合謀定價。
當資料交換不具有損害競爭之目的時,競委會或會考慮相關行為是否會產生反競爭的效果。如《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的6.47段所述,對資料交換的潛在反競爭效果進行分析時,資料的類型和相關市場的結構是重要考慮因素。在大多數情況下,交換綜合且匿名的歷史統計數據不大可能損害競爭。
競委會不但發布指引,亦出版「工商組織小冊子」及「遵守《競爭條例》實用指南」,協助企業識別在交換資料方面的主要風險。
原文網址:
https://www.compcomm.hk/tc/media/faq/faq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