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香港經營一間中小型企業,有時會捆綁貨品出售。例如,顧客可以購買A產品與B產品的套裝,這比單獨購買產品A或B更便宜。這樣做有否違反《競爭條例》?

2017-08-16 4:44 pm

回答 (1)

2017-08-16 5:00 pm
✔ 最佳答案
將自己的貨品以套裝的形式出售稱為搭售或捆綁銷售,是常見的商業做法,中小企這樣做一般不會損害競爭。

不過,如果從事搭售或捆綁銷售的企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那麼該等行為或會損害競爭,並可能違反《競爭條例》。競委會發布的 《第二行為守則指引》中第5.8段至 5.12段對此有詳盡解釋。

原文網址: https://www.compcomm.hk/tc/media/faq/faqs.html


收錄日期: 2021-04-25 13:13:3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16084427AAgxI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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