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競爭條例》禁止的行為如下:
業務實體之間的協議、決定及經協調做法,而做成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競爭的行為(《競爭條例》第6條第一行為守則)。合謀行爲便是該類安排的例子之一,亦即競爭對手訂立反競爭協議以作出下列行爲:
合謀定價
瓜分市場
圍標
限制產量
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競爭條例》第21條第二行為守則)及
大幅減弱競爭的合併(《競爭條例》第177條及附表7,合併守則—現僅適用於電訊業)
原文網址:
https://www.compcomm.hk/tc/media/faq/faq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