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競爭條例》禁止哪些行為?

2017-08-16 4:40 pm

回答 (1)

2017-08-16 4:59 pm
✔ 最佳答案
《競爭條例》禁止的行為如下:
業務實體之間的協議、決定及經協調做法,而做成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競爭的行為(《競爭條例》第6條第一行為守則)。合謀行爲便是該類安排的例子之一,亦即競爭對手訂立反競爭協議以作出下列行爲:
 合謀定價
 瓜分市場
 圍標
 限制產量
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競爭條例》第21條第二行為守則)及
大幅減弱競爭的合併(《競爭條例》第177條及附表7,合併守則—現僅適用於電訊業)

原文網址: https://www.compcomm.hk/tc/media/faq/faqs.html

收錄日期: 2021-05-01 23:37: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16084017AA9JZ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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