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椅使用者有無平等機會進入及使用公共建築物及社會設施?
回答 (1)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25條,除非有不合情理的困難(詳見第4條),否則發展商及物業管理公司應提
供殘疾人士可使用的出入通道,例如在出入通道設置斜道,以方便輪椅使用者使用,而建築物內亦應最少
有一部為輪椅使用者而設的電梯。
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注意,為殘疾人士提供出入通道包括可讓他們自由出入而毋須別人幫助。此外,
亦應在出入通道上加設扶手,或避免擺放障礙物如花盆或垃圾筒,以避免阻礙肢體傷殘人士的進出。
收錄日期: 2021-04-26 2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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