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咩情況下法庭會鼓勵公司股東用另類調解方法去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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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3.3訂明自願調解的條文,適用於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68A條提出的呈請,亦適用於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第177(1)(f)條,以公正公平為理由而提出公司清盤呈請。這些呈請必須沒有指稱有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及沒有指稱,當局須基於公眾利益,全面調查有關公司的事務。
如果呈請純粹涉及股東之間的爭議,既不涉及有關公司整體債權權益,又不影響公眾利益的話,法庭會鼓勵這些股東,考慮以調解的方式去解決爭議,既節省金錢又更快捷。
收錄日期: 2021-04-29 22: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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