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咩法律程序係可以進行另類排解程序?

2017-08-14 5:10 pm

回答 (1)

2017-08-14 5:40 pm
實務指示31(PD31)在2014年11月1日生效,適用於所有以令狀展開的高等法院原訟庭民事訴訟及區域法院民事訴訟,實務指示31附例A所列明的法律程序除外,包括:

(1) 高等法院原訟庭:

(a) 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中的法律程序
(b) 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中的法律程序
(2) 區域法院:

(a) 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中的法律程序
(b) 平等機會委員會案件審訊表中,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 香港法例第487章)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527章)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c) 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而進行的追討稅款法律程序
實務指示31訂明,根據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修改的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其基本目標是在出現爭議時,促成和解。法庭在積極管理案件時,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有責任鼓勵各方採用另類排解程序(ADR),並協助另類排解程序進行。法庭亦有責任協助涉及案件的各方和解,而各方及他們的法律代表,也有責任協助法院,履行有關職責。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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