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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苦中的建設
外交方面:17年夏,中美雙方以友好方式解決16年3月的北伐軍殺傷外人的南京事件,英、法、義等國隨之,國民政府乃獲得各國的承認。7月,外交部開始進行廢除不平等條約的交涉,關稅自主一事,首先獲得美國之允諾,其他各國亦隨之,惟日本延至19年始表同意;取消領事裁判權的交涉,阻力較多,國民政府雖想以斷然手段進行,但20年發生九一八事變,乃未實行。
財政改革:一為建立中央財税收支制度,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税源,關税、鹽税、統税(棉花、麵粉、煙、酒等貨物出廠税)、煙酒税、印花税、礦税歸中央;田賦、營業税、執照税歸各省;並建立預算制度。二為改革幣制,在外國貨幣專家的幫助下,廢兩改元,統一幣制,實行法幣,以信用貨幣代替金屬貨幣,不再受銀價波動的影響,穩定了金融,奠定抗戰建國的財政基礎。三為裁撤釐金,不但撤除省際之間的交易障礙,也構成向列強要求關税自主的先決條件。
經濟建設:工業方面,劃分中央與地方發展的範疇,調查全國礦產等;農業方面,設置農業復興機構,進行農業試驗,改良稻麥棉之種植,辦理合作社,促進農產運銷,並試行「二五減租」政策,即將全年農作物收穫總量的25%交予佃農,再將其餘由地主和佃農平分,即地主可獲總收穫量的37.5%,亦即後來在臺灣推行的三七五減租政策。
交通建設:增建鐵路約8000公里,公路約10萬公里;開闢兩家航空公司,發展水運、郵政和電信。
國防建設:在德國軍事顧問指導下,改善軍隊人事制度、經理制度,建設要塞,改良兵器,增設軍官培訓的學校機構,制定兵役法,以及空軍的建立(後由美國接辦)。
教育與學術的發展:頒佈以三民主義為主的宗旨,收回教育權,對各級學校規定設備及課程標準,並對各級師資進行評鑑,設立中央研究院,作為全國學術研究之領導機構,並設立國立編譯館等。
推行新生活運動,此項社會建設運動,旨在配合國防建設及社會教育之推動,喚起民族精神,準備面對不久到來的外侮,落實中央對下層的輔導,排除共黨思潮的滲透,在外國傳教士的相助下,不久即普遍至全國各地。
參考: 王綱領,〈第十五章、訓政時期的憂患與建設〉,《中國近現代史》,(台北:華岡出版部,2007),頁13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