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想對建築事務監督作出的決定, 例如清拆僭建物的命令,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我應該怎樣做?

2017-08-10 11:13 am

回答 (1)

2017-08-10 11:14 am
如你希望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請注意以下各點:
你應在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通知書送交你之日後不遲於21天內,把上訴通知書 直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17樓,傳真號碼:2189 7334 。
你亦須把一份上訴通知書的文本送達建築事務監督(請註明轉交屋宇署法律事務組訴訟小組)(香港九龍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2-18樓, 傳真號碼:2877 6416)
請注意,如果你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你須承受所致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例如根據該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2)條或第50(2)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對你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的一般查詢電話為 3509 7800。如你就上訴的法律問題需要意見,應諮詢你的律師。
上訴審裁小組並非建築事務監督。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功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投訴、查詢或進行商討,或向上訴人提供諮詢、調解、求情或調查服務。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37: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10031318AAOzXY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