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2017-08-08 11:56 am

回答 (1)

2017-08-08 11:59 am
有關債務票據是按照稅務條例附表 6 第 I 部所指明並符合以下條件:

(a)是關乎一項債務發行,而所發行的票據全數由金融管理專員所營辦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和結算;

(b)須在所有有關時間具有獲金融管理專員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所給予的並可獲金融管理專員接受的信貸評級;

(c)如在 1999 年 4 月 1 日之前發行,須最低面額為 $500,000 或等值外幣;或如在 1999 年 4 月 1 日之後發行,須最低面額為 $50,000 或等值外幣;

(d)是在香港向公眾發行的。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開始,債務票據須在發行時,是在香港(i)向不少於 10 人發行或 (ii)向少於 10 人發行,而其中並無該票據的發債人的相聯者。有關「相聯者」的定義,請看第10條問題 ;及

(e)如它屬無紙票據而如其為有形體的,即會按本定義的條款符合資格。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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