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非港元上市產品的成交單據加蓋印花事宜,印花稅署有否作出過渡性的安排?

2017-08-08 11:49 am

回答 (1)

2017-08-08 11:51 am
即使香港證券是以港元以外的貨幣(如人民幣或美元)作面值,在成交單據上的印花稅款額仍須以港元顯示及印記。這規定可使投資者知道繳付予印花稅署的印花稅的港元款額。鑑於業界或難於短時間內作出所需的電腦系統變更,及為符合《印花稅條例》的規定,印花稅署同意在現有的記項作如下修訂,作為過渡性的安排:

“本公司證實已/將付印花稅予香港聯合交易所。如交易金額為外幣,印花稅將按交易金額以《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訂明的匯率折算為港幣的金額計算。”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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