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以那天作為相關日期以釐定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應繳金額?
回答 (1)
本地公司 - 提交成立法團申請日期
例子一
公司創辦成員於 2011 年 4 月 8 日提出成立法團申請及遞交 IRBR1 。該公司於 2011 年 4 月 12 日成立為法團。
公司註冊處會以 2011 年 4 月 8 日為相關日期以釐定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應繳金額。不過,該公司商業登記證的開始日期則為 2011 年 4 月 12 日。
非香港公司 - 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日期或該日期的最近一個週年日,以較後者為準
例子二
非香港公司於 2011 年 5 月 15 日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並於 2011 年 6 月 9 日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同步商業登記申請」。
公司註冊處會以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日期,即 2011 年 5 月 15 日為相關日期以釐定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應繳金額和商業登記證的開始日期。
例子三
非香港公司於 2008 年 5 月 15 日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但一直沒有在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辦理登記。該公司其後於 2011 年 6 月 9 日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同步商業登記申請」。
公司註冊處會以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最近一個週年日,即 2011 年 5 月 15 日為相關日期以釐定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應繳金額和商業登記證的開始日期。稅務局會跟進該公司由 200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1 年 5 月 14 日的商業登記事宜。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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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808034142AAX4T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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